首页
在线核名
疑难名称
新闻资讯
医疗器械许可证
劳务派遣许可证
首页 / 政策法规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2020-11-10 浏览
2307
次
您们提出的关于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目前全国各地均按照最高额度确定起征点。
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二、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与代表所提建议是一致的。如,《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再如,《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规定,能够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因此,建议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四、关于建议有关部门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
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主要是优化货运平台司机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放宽相应的条件。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以及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支持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货运经营的物流新业态创新发展。
一是取消相关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先后取消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等4项经营许可。同时,简化并公开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考试题库、推行从业人员线上线下异地考试、取消从业人员强制继续教育制度。
二是优化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流程。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改为后置许可,即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取得营业
上一篇:田世宏出席第十三届“一带一路”生态农业与食品安全论坛
下一篇:上海办理道路运输需要什么材料,多少时间?
相关文字推荐列表
上海办理道路运输需要什么材料,多少时间?
1. 普通货运 ① 注册公司 ② 道路许可(后置) 要求:一辆车即可(厢式车)、有车即有公司(没有车的,承诺制两个月内买车) &
查看详细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查看详细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号 2
查看详细 →
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区别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流程图: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
查看详细 →
劳务派遣申请许可证及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
查看详细 →
田世宏出席第106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会议
6月10日至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标准委主任田世宏赴巴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6届ISO理事会及其战略政策常委会会议,并访问秘鲁、阿根廷国家标准化机构以及阿根廷核监管局。 理事会议期间,田世宏就ISO2018年战略规划实施计划、区域参与指南、推动发展中国家领导力提升计划等事关
查看详细 →
深入推进本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食药监局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签署合作备忘录
2018年6月22日上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进一步健全本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市食药监局张准民副局长、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俞秋玮院长出席会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查看详细 →
国家认监委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签订共同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合作备忘录
6月20日,国家认监委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签署《共同推进自贸试验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合作备忘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秦宜智,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主任翁祖亮见证签约并讲话。国家认监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卫军,浦东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中国
查看详细 →
顾金山副秘书长调研嘉定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
为落实市委大调研的部署要求,深入了解各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6月13日上午,市政府副秘书长顾金山赴嘉定进行了专题调研。市食药安办副主任、市食药监局副局长张准民,嘉定区副区长陆祖芳等陪同调研。 顾金山副秘书长一行实地查看了嘉定区南翔老街、德华路沿街食品经营店面,检查了
查看详细 →
开启检测绿色通道 助力创新医械加速上市
上海率先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业内引起积极反响,特别是《试点方案》中关于纳入试点的产品可按照《上海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办理的鼓励政策,吸引了众多申请人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的改革举措,有利于激发创新的积极性,加快了产品的上市步伐,使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更好地服务患者,造福百姓。
查看详细 →
品质保证
专注专业,质量担保
闪电响应
5分钟内首次需求响应
支付安全
明码标价,信息安全
全程服务
服务环节100%提醒
返回顶部
021-54356512
点击咨询
扫码添加客服